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第十二条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本办法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黄岩,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9954

(0)
黄岩黄岩
上一篇 2008年10月13日
下一篇 2008年11月10日

相关推荐

  • 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各直属海关,林草局,中国科学院各相关研究院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推进国家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

    2020年2月28日
  • 23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等指标

    2019年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通告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197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50批次、不合格样品2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产品涉及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惠万…

    2019年1月18日
  •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北京市通州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管理局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2月3日发布,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北京市通州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管理局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2018年12月3日
  • 河南省:12月1日起 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

      11月27日,河南日报记者从省畜牧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跨省和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将不予备案。   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的备案和管控,有利于阻断疫病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从12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跨省和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

    2018年12月3日
  •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1月30日发布,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11月30日18时,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一养殖场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截至目前,该养殖场存栏生猪159头,发病16头,死亡4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

    2018年12月3日
  • 2018年全国口蹄疫疫情回顾(截止到12月3日)

    2018年全国口蹄疫疫情回顾 截止到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全国口蹄疫疫情保持总体平稳,未发生亚洲I型口蹄疫疫情,全年共有12个省(贵州,宁夏,河南,甘肃,广西,新疆,湖北,安徽,山西,云南,广东,内蒙古)发生26起O型口蹄疫疫情和1起A型口蹄疫疫情,均被及时扑灭。 以下为疫情具体情况回顾。 2018.01.08 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部分养殖户饲养的牛羊发…

    2018年12月3日
  •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在京津冀非洲猪瘟联防联控工作部署会上强调 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 合力打赢区域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

    11月27日,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在京津冀非洲猪瘟联防联控工作部署会上强调,京津冀三省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合力打赢区域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 于康震指出,当前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疫情传入、发生和传播风险不容忽视。京津冀三省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对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逐级压实责…

    2018年11月28日
  • 新疆伊宁县排查出一起O型口蹄疫疫情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1月27日发布,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排查出一起O型口蹄疫疫情。11月27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新疆伊犁州伊宁县一养殖场排查出O型口蹄疫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331头,发病108头,死亡46头。疫情发生后,当地按照有关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切实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已扑杀285头发病猪和同群…

    2018年11月27日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发生一起家禽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1月23日发布,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发生一起家禽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1月22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养殖场饲养家禽发生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存栏家禽11810羽,发病1200羽,死亡320羽。 疫情发生后,当地按照有关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

    政策 2018年11月23日
  • 2018年广西非洲猪瘟检测技术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在南宁举办

        为及时发现非洲猪瘟疑似疫情,全面落实提高我区非洲猪瘟的监测及防控能力,加强动物疫病新型诊断技术储备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1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南宁举办了2018年非洲猪瘟检测技术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及全区各市动物疫控中心等15家单位的技术骨干共计30余人参加培训班。    培训班上…

    2018年11月22日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中国动物保健》杂志投稿邮箱:zgdwbj@163.com。如果您浏览到页面信息存在问题,请将该页的链接发送至publisher@zgdwbj.com。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