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动物兽用抗菌药将采取分级管理?农业部相关法规征求意见

12月6日,农业部发布通知就《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食品动物用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管理将有专门的部门法规。根据通知:
1、国家兽用抗菌药物将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按照细菌耐药性关注度、严重感染治疗度、临床使用验证结果和时间来区分。
2、养殖场(户)抗菌药物采购目录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须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分级使用抗菌药物。
3、国家将对兽医技术人员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进行培训和考核
4、农业部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对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5、明确了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由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明确了养殖场(户)在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中的义务和具体做法。
6、执业兽医违规开具和使用抗菌药被取消处方权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稿)》和《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管理,切实规范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有关要求,农业部组织研究拟定了《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兽医局。联系电话:010-59192829传真:010-59191652

电子邮箱:yjyzyxc@agri.gov.cn;

yzc2829@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兽医局药政药械处 邮编100125

附件:1.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兽医局

2017年12月6日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动物疾病防治效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抗菌药物是指防治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防治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药物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食品动物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对兽用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对动物感染治疗的重要性及细菌耐药性等因素,将兽用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等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小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高度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大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动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极为重要的;细菌耐药性受到高度关注的;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新品种。

第七条 养殖场(户)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八条 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兽医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九条 养殖场(户)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养殖场(户)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予以清退或者更换。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十一条 养殖场(户)应当实施国家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将对兽医技术人员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进行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性及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部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对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养殖场(户)应当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抗菌药物。

在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或相关替代试验之前,对于已知的或怀疑为细菌感染的初期治疗,可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过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综合考虑患病动物和感染因素,认为没有合适的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可用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过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认为感染属于严重威胁动物和种群的生命,并且选用后预期对治疗结果有积极影响时,可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十五条 养殖场(户)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有条件的应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 养殖场(户)应当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病动物采集微生物样本进行敏感性试验,样本送农业部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机构检验,送检率不得低于10%。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予以警示,经验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谨慎。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十七条 养殖场(户)有义务配合农业部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的采样和用药调查,并上报抗菌药物应用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养殖场(户)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条 养殖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兽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按有关兽药使用规定进行记录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养殖场(户)应当对以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效果不佳的抗菌药物;

(三)耐药性异常增加的抗菌药物;

(四)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场(户)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当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二:
食品动物兽用抗菌药将采取分级管理?农业部相关法规征求意见
食品动物兽用抗菌药将采取分级管理?农业部相关法规征求意见
食品动物兽用抗菌药将采取分级管理?农业部相关法规征求意见
食品动物兽用抗菌药将采取分级管理?农业部相关法规征求意见
食品动物兽用抗菌药将采取分级管理?农业部相关法规征求意见
食品动物兽用抗菌药将采取分级管理?农业部相关法规征求意见
来源:农业部

原创文章,作者:柒柒,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50116

(0)
柒柒编辑人员
上一篇 2017年12月7日
下一篇 2017年12月8日

相关推荐

  • 2024中国(青岛)畜牧业博览会4月18日在青岛盛大开幕

    四月的岛城,樱红柳绿,美不胜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寻商机、促合作,谋发展,今天,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等支持,青岛市畜牧工作站协办,青岛中凯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承办,为期3天的2024年中国(青岛)畜牧业博览会在青岛国际博览中心盛大开幕。山东省生猪、羊、家禽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等专家学者,来自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和河南、贵州等10余个省市相关…

    2024年4月18日 会讯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24国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学术研讨会(IPRRSS 2024)第一轮通知(牧医学发(2024)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各学科分会、杂志编辑部,各团体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会员: 国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学术研讨会(The International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Symposium—The International PRRS Symposium,IPRRSS)是…

    会讯 2024年4月12日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关于召开“第六届中国猪业科技大会”的通知(牧医学发(202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各学科分会、杂志编辑部,各团体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会员: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秉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以科技促进产业发展的宗旨,于2015年创立”中国猪业科技大会”,会议旨在构建贯通猪产业链的学术与产业交流平台,推动猪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推广,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成长发展注入科技的力量。以静心、信心和决心…

    会讯 2024年4月12日
  • 汇思聚力困中求索,砥砺前行,奶业发展未来可期丨2024第六届宁夏奶业大会成功举办

    2024年3月30日至4月1日,以”汇思聚力困中求索,砥砺前行,奶业发展未来可期“为主题,由宁夏农机生产与流通协会、宁夏草业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协会、青海省奶业协会、陕西省畜牧业协会奶业分会、甘肃省奶业协会以及宁夏大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24宁夏奶业大会/第六届银川国际奶业暨农牧机械展览会在银川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 …

    2024年4月11日 会讯
  • 致力打造科学驱虫新时代,勃林格殷格翰亮相TOPS它博会

    全球动物保健领域领导者勃林格殷格翰携旗下多款宠物驱虫及治疗产品重磅亮相。

    2024年4月11日 资讯
  • 第21届(2024)中国畜牧业博览会同期活动暨“精准调控VS猪场效益”养殖沙龙邀请函

    在变革中前行的养殖业,如何在非瘟疫情和微利时代求生存是摆在每个养猪从业者面前的首要问题。我们希望能够复制一种管理模式与精准调控方案,让猪场饲养管理更科学、疫情防控更有效、猪群生产成绩更高效。但实际生产中疫病病原在变,养殖环境在变、猪群生产阶段与年龄结构都在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在动态变化的养殖过程中找到影响效益的核心点,做到动态调控和精准施策,是提高生产成绩的…

    会讯 2024年4月10日
  • 敬请关注!2024饲料展及同期论坛

    CFIA 4月18—20日2024中国饲料工业展览会如约而至! 同期论坛,敬请关注! 01 2024中国饲料工业展览会 4月18日开展 4月19日开幕式 4月20日中午撤展 ▶4月18—20日 ▶厦门国际会展中心 (思明区会展路198号) ▶联系方式: 徐瑞锋13911502878 02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第二届产业发展论坛——饲用豆粕减量替代 ▶4月18日 …

    2024年4月7日 会讯
  • 抢先看!!2024饲料展展位图新鲜出炉 逛展必备!

    2024中国饲料工业展览会即将盛大启幕! 2024年4月18-20日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展览规模近10万平方米, 近700家畜牧饲料企业参展, 11个展馆(C1-C5,A1-A6) 展位图新鲜出炉,助您提前规划逛展路线! 俯瞰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全貌 展位整体规划图 赞助单位 展位分馆图及名录 A1 饲料机械展区   A2 饲料机械展区 A3 饲料…

    2024年4月3日 会讯
  • 第二十九届东北三省畜牧业交易博览会将于2024年4月26-27日在哈尔滨举办

    组委会提供:上届牧博会现场图片 第二十九届”东北三省畜牧业交易博览会”(以下简称:牧博会)定于2024年4月26-27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举办。 本届牧博会以”科学养殖、降本增效”为主题,为行业发展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新产品发布,老产品升级,传递更新的生产经营理念,为养殖业提供更好更多的参考和选择。牧博…

    2024年3月26日 会讯
  • 展会服务 | | 2024饲料展观众登记开始啦!

    2024年4月18—20日 福建 · 厦门国际会展中心 2024中国饲料工业展览会期待与您相约! 01 手机端注册 02 电脑端注册 ◆登录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http://www.chinafeed.org.cn/ ◆网站首页点击“2024中国饲料工业展览会 观众登记”进入 ◆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点击提交 ◆生成二维即报名成功 ◆现场凭码换证 03 现场报名…

    2024年3月20日 会讯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中国动物保健》杂志投稿邮箱:zgdwbj@163.com。如果您浏览到页面信息存在问题,请将该页的链接发送至publisher@zgdwbj.com。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