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8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

一、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

二、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只列出涉及兽药和饲料管理部分)

一、修改的规章

——-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5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12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5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十七条。

(原文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1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5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1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1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中的“年度备案和”。

(原文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1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11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5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1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3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八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1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10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7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11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八条中的“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1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3.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1022日公布)

删去《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删去《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一款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4.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1129日公布)

删去公告中关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

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改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

 

附件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只列出涉及兽药和饲料管理部分)

一、废止的规章

——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2.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工业行业检验化验员等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4月24日农人劳〔2000〕10号)

——

27.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5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农办医〔2005〕3号)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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