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污染环境 法人遭拘留——畜禽养殖污物如何变废为宝(1)

2015年9月20日 厦门 猪业中国猪业科技大会 “猪业废弃物处理技术研讨会”着实为养殖场关心的污物处理问题打开了思路。
猪业中国猪业科技大会 “猪业废弃物处理技术研讨会”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副秘书长马闯主持,分别由四位专家从政策、沼液排放达标、无害化处理和实际案例方面进行了讲解和经验分享。
一、郑惠章——猪场养殖废弃物处理政策解读
生猪养殖业污染问题严重,据2010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数据显示:养猪业化学需氧量占农业总量的96%,总氮排放量占农业总量38%,总磷排放量占农业总量57%。生猪养殖污染源是重中之重,已经成为污染产业的代名词,如何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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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养殖场需要了解废弃物处理相关管理政策有哪些?除相关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如下图)外,还有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规章和农业部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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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不在此不再一一列出,重点的是《畜禽养殖业防治技术政策》《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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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管理政策还有几方面要求:配合环境管理方面,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方面,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方面,赔偿污染损害方面,加强自主环境管理方面,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畜禽养殖场选址方面,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方面,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场区环境整治方面。

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特别强调的是: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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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生猪养殖废弃物相关的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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