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从奶牛养殖到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生鲜乳收购站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签署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养殖过程中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在饲料、饮水、生鲜乳中添加违禁药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承诺生鲜乳收购活动中不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或其他非法添加物质。

  二、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管理

  (一)规范兽药等投入品使用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突出生鲜乳质量安全关键点控制,督促指导奶牛养殖场(小区)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管理,从源头控制生鲜乳质量。

  要督促养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审查兽药、饲料等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等材料;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规定,对兽药使用记录,要增加标注休药期执行情况、兽用处方药使用等项目内容;严禁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

  (二)加强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核查奶牛养殖档案和个体健康档案为抓手,全面检查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假劣兽药等,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兽用抗菌药和激素类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对基层动物诊疗机构奶牛疾病诊断治疗和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追踪至奶牛养殖场(小区、户)。

  三、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一)规范生鲜乳收购活动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加强生鲜乳收购资格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开办条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或收购生鲜乳收购站,并将生鲜乳兽药残留检测关口前移至生鲜乳收购站,提前管控兽药残留风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建立质量安全运行体系,严格管控生鲜乳收购质量,严把生鲜乳收购前质量关,规范填写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检查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台帐,落实分户留样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严禁收购违反安全用药和休药期规定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不合格的应予销毁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证据表明已流入乳制品生产环节的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生鲜乳,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动追查机制,保证上市乳制品的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生鲜乳兽药残留监控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生鲜乳质量安全标准,强化生鲜乳中非法添加物质、污染物、兽药残留等检测工作,结合我部《2015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154号)和《2015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牧发〔20151号),组织制定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控残留检测计划。加大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的监控力度,适当抽检一定数量乳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对发现的非法添加或残留超标产品,要跟踪追溯,查清问题根源,坚决杜绝相关生鲜乳流入市场和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

  

                                        农业部办公厅

                                       2015721

原创文章,作者:qing,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42117

(0)
qingqing编辑人员
上一篇 2015年7月28日
下一篇 2015年7月29日

相关推荐

  • 农业农村部要求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5日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政策 2021年4月1日
  •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农办牧[202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20年7月24日
  • 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发布

    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即《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已于农业农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

    2020年4月29日
  • 两部门要求切实解决家禽水产业“卖难”等问题,鼓励地方临时收储禽肉水产品等

    为大力支持禽肉水产品等扩大生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多措并举促进禽肉水产品扩大生产保障供给的通知》(全文附后)。 《通知》明确,要科学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影响,切实解决当前家禽水产业面临的“卖难”、产品积压等问题,加快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提高规模养殖现代化水平,完善屠宰加工冷链配送等配套能力,推动全…

    2020年3月26日
  • 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各直属海关,林草局,中国科学院各相关研究院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推进国家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

    2020年2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64号

    批准山东农业大学等42家单位申报的鸡马立克氏病基因缺失活疫苗(SC9-1株)等10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

    2019年4月22日
  • 23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等指标

    2019年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通告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197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50批次、不合格样品2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产品涉及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惠万…

    2019年1月18日
  •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北京市通州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管理局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2月3日发布,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北京市通州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管理局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2018年12月3日
  • 西藏——黑龙江开展生猪产品产销对接

    11月26-28日,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和部分猪肉经销企业代表来黑龙江省开展生猪产品产销对接考察活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组织省内部分大型屠宰、肉类企业与来访客人举行对接座谈。 座谈会上,两省对生猪产品产销、肉品供应和近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如何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和肉品供应进行深入探讨。 西藏自治区方面表示,西…

    2018年12月3日
  • 河南省:12月1日起 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

      11月27日,河南日报记者从省畜牧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跨省和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将不予备案。   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的备案和管控,有利于阻断疫病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从12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跨省和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

    2018年12月3日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中国动物保健》杂志投稿邮箱:zgdwbj@163.com。如果您浏览到页面信息存在问题,请将该页的链接发送至publisher@zgdwbj.com。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