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检疫中标识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动物检疫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技术措施,同时,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和法律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的法律凭证,其应用规范和样式由国家统一规定,严格遵守其使用规范是做好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医发[2010]94号)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动物检疫标识的使用管理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统一监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专用印章、检疫验讫印章、动物检疫员证件、标识等。动物检疫证章标识,主要包括:农业部统一设定、统一监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证章标识别,无疑是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使用和管理的一次新的重大改革,也是适应动物检疫工作新形势的一次新的探索。但是,在动物检疫标识的使用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文结合动物检疫实际,指出动物检疫标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 动物检疫标识中存在的问题
  1.1 动物检疫证章标识填写不规范是大量、经常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中增加了“牲畜耳标号”项目,旨在通过牲畜免疫状况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无论是跨省或者省内运输,由于牲畜运输数量一般比较多,牲畜耳标免疫号又比较长,造成填写拥挤,字迹不清晰,尽管规定可以附加粘贴纸张,但是一些检疫人员为省事,大多没有粘贴,使耳标免疫号的真实性失去意义。《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规定,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涂改无效。而现实中,存在不少字迹涂改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填写时候粗心大意,核实不仔细。有的证明书用圆珠笔写,随意性较大,不符合规定的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货主名称与身份证不一致,是单位的,与营业执照上的有差别。在填写数量及单位时,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而不是按照要求用汉字书写,单位也不规范。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填写的消毒药名称不是通用名称,而是商品名称。此外的《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申报单》也都存在不少填写不规范,不按要求填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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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刊于本杂志2013年3月刊,可从知网下载或向本刊订阅。  
  

原创文章,作者:刘 少娟,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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